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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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在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强调全过程管理,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对一些重点环节,如实习协议、实习报酬、禁止事项等作了强调和细化,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求职业院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规定》对实习中的学生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无协议不实习”;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提出明令禁止事项;指出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