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在10省份开展建设职业训练院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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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在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重庆、陕西10个省份开展建设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各试点省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选择1~3所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建设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促进技工院校高端、多元、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将分3个阶段进行。届时,人社部将会同试点省份人社部门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为确保建设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取得成效,通知要求试点省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同时,试点院校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和管理操作流程,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6年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