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民办高职的产权生成及运行机制
综论 - 新思维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 蒋春艳,任志新,王振朋

  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人类活动都是以特定的资源为基础,产权的出现和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与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并在使用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责、权、利关系。享有权利不是最终目的,通过特定方式来实现权利的意义或价值才是最终目的(邬大光,胡赤弟,2005)。产权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实质上是反映交易主体之间责、权、利相统一的,以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为基础的特殊权利关系,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权利(方铭琳,2005)。因而产权制度下的权、责、利的配置就是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分配是指权利由不同主体来享有,行使是指获得权利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的意义或价值。而基于产权规范所形成的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产权权利的实施必须得到法律、社会规范以及他人的认可,社会认可性要以产权的行为性为前提,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就要行使产权主体的排他和保护行为。(详见附件)(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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